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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章程》

来源:发布时间:2017-12-01 16:34: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湛江市志愿服务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Zhan Jiang Volunteers Federation;英文缩写:ZJVF。

    第二条 本会是在湛江市精神文明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湛江市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关心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联合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增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湛江市委员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湛江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设在: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北39号市图书馆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践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建设文明和谐湛江,完善湛江市志愿服务体系;
    (二)培养市民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市民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出台全市志愿服务管理的工作标准;建立培训、晋级、表彰等标准体系;定期评选表彰宣传优秀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四)打造枢纽型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创新管理机制,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志愿组织开展工作;
    (五)为社区建设、扶贫开发、环境保护、抢险救灾、应急救助、大型赛会、社会公益活动及有特殊困难或需要帮助的社会人员,提供志愿服务;
    (六) 加强社会组织的志愿服务联系与合作,促进友好交流,并可以双方或多方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志愿服务合作联办项目;
    (七)建立湛江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网站,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及时的信息资讯平台,为有需要的团体组织、机构或个人提供志愿服务对接;
    (八)受委托承办政府的志愿服务类的工作项目;
    (九)组织有关学术研讨活动,推动志愿服务理论研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志愿服务事业,志愿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本会的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负责监管指导联合会工作。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志愿服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任命他人担任的,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被委托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会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21日湛江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湛江市志愿服务联合会
                                       2015年7月21日